根据法律的规定,该商品房交付给消费者的期限延后多达三个月属于正当行为。对于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的情形,
首先购房者需要以书面方式督促其尽快予以满足,如果开发商在接到催促声明之后,仍然没有在规定的合理时间段内履行相应义务的话,那么购房者有权依据此情况选择解除购房协议,除非相关方再另有明确的商定条款。然而,若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双方事先的书面协定,则在收到购房催告声明之后,买方拥有的解除购房协议权力的合理实施期限为三个月,而如果购房者并未进行任何催告声明,那就需在解除权产生之日起的一年之内着手实施。关于开发商延期交付房屋应如何赔偿的问题,我们会依照以下标准来执行:
首先,我们会在万分之一至万分之五的范围内给予赔偿,具体的赔付比率将根据双方签署的购房合同中明确列出的内容计算得出;
其次,我们主要以天数作为我们的基准单位,按照已支付款项的利率,自双方预计的房屋交付日期至实际上的房屋交付日期之间计算出具体的支付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