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规定,对于开发商未能依约按时交付房屋的情况,业主可依法要求解除合约,同时开发商应按照合同约定返还购房者已经支付的全额房款以及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若您遇到此类问题,以下是详细的处理步骤及权利保护建议:
首先,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到达之后,应及时撰写《房屋催交通知》并送达开发商,以明确告知其所存在的违约行为。
其次,开发商应当在收到该通知后的三个月法律时效期限内完成房屋交付工作,否则即视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您即可依法要求解除合同。关于具体的退房程序如下:第一步,业主需严格按规定提交书面的退房申请书,须由信函形式传达于开发商。此时,应特别注明开发商责任导致的退房原因,因为这将涉及到他们应承担的各种损失赔偿责任;而对于由于购房者贷款申请未获批准或双方对付款方式未能达成共识等非开发商责任因素引发的退房事宜,将无需追究开发商的责任。第二步,当业主提出退房要求时,开发商有义务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全数退还所有房款款项,并且解除双方签署的购房合同。在此期间,开发商应为购房者预支将来可能产生的银行还贷本金与利息费用。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如若开发商未能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上述退房登记手续,则自第十六个工作日起直到业主重新获得所有房款为止,开发商每天需按总房款千分之一的比例扣除违约金支付给业主。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