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房交易过程中,如若已缴纳定金却无法取回,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首先,寻求友好协商解决方案;
其次,试着申请调解组织介入协助;
最后,若仍无法得到满意结果,则需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然而,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支付定金的一方如果未能按照预定承诺履约,其将无权索要返还定金;反之,收取定金的另一方若是未能按约履行义务,则应加倍偿还所获得的定金。此外,交纳定金的一方若未履行约定的债务,不得要求返还定金;而接受定金的一方在未履行约定的债务时,理应双倍返还所收到的定金。当事人双方亦可自行约定,通过给付定金的方式来确保债权的实现。在此情况下,若支付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约定的债务,其将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接受定金的一方若未能履行约定的债务,则应加倍偿还所收到的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