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常常会遇到开发商未能按照预定日期交付房屋的问题。此时,需要对逾期情况进行处理,然而若此行为违背了双方签订的合约条款,则可能导致更大的经济损失。为确保权益不受侵害,保护自身利益,购房者通常选择要求退房。然而,我们必须明确,对于逾期情况的处理是有严格的时间限制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开发商在收到购房者的催促通知后,仍然未能在三个月内完成房屋交付,那么购房者有权选择退房。在此过程中,购房者可向开发商发送书面催告函,并与其协商确定合同的最终履行期限;若经过催告,仍未能在三个月以上的时间内收到房屋,购房者便可行使解除权,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