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退房之必备前提条件如下所述:
首先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履行房屋交付义务而导致违约情形达到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退房期限;
其次,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提供充分完备的法律手续,以致相关合同失效;第三种情况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业主书面同意擅自更改了所售房屋的设计方案;接下来,房屋的实际测量面积与其在合同中所约定的面积之间的差异绝对值超过了百分之三;
最后,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质量对房屋的正常使用产生了严重影响,也可作为退房的理由。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