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房地产市场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或遭遇不可抗拒之因素导致无法按照原定日期交付房屋者,则屋主有权申请
延期交房。
2、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若出卖方
延迟交付房屋超过了催告后的三个月合理期限,并且在此期间内没有采取任何恰当措施进行补救,那么作为买方,其有权要求解除该
房屋买卖合同,除非双方另有其他约定。
3、在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或者双方
当事人并未就此作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如果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催告,
解除合同的权利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若对方当事人并未发出催告,则解除合同的权利应当自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若
逾期仍未行使,则解除权将自动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
买受人迟延支付
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