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买卖产生的纠纷案件,若需要上诉,则需自裁决文书送达指定日期起,计算时限为十五日整,以此期限为界限,要求相关人员将上诉状呈交给原本初审的人民法院,进而向上级人民法院发起二次上诉申请。并且,在此过程中,还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对方当事人或其代表人的人数,提交相应数量的上诉副本。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六条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