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购房订金的返还事宜,在以下两种情况中均可进行处理:
首先,当缴纳订金的当事人依照双方先前达成的协议严格履约后,其所交纳的订金则有权利要求退还,或是作为交纳房屋价款的部分抵扣额度;
其次,若房地产业主未能按照先前约定履行其自身应尽的合同义务,那么其所收取的订金将被视为违约行为,此时,缴纳订金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房地产业主以双倍的金额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