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如此。若存在一般的质量缺陷,例如裂缝、脱皮、空鼓、漏水以及短路等情况,这类质量纠纷不应阻滞交房的顺利进行。只要达到交房标准,那么房屋已经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正常使用要求,此类问题并不会对实现契约目的产生任何不利影响,因此也不能视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完全有能力通过修补、重新制作或者赔偿相应损失的方式加以解决。
当购房人正式入住之后出现质量问题或者原先隐藏的瑕疵开始显现时,卖方(出卖人)需要承担起保修责任。如果卖方选择拒绝对房屋进行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延迟修复,买方(买受人)有权自行安排修复工作或者委托他人代为修复。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修复费用以及修复期间所带来的其他损失,都将由卖方负责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