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开发公司无法按时履行交房义务时,作为购买方,您完全有权催促其尽快执行此项事宜,同时与之进行深入细致的沟通,共同商定最终的交房日期。然而,如若经过您的多次催告,在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即三个月内,开发商依然未能履约完成交房事项的话,那么您有权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申请解除买卖合同。这种情况下,作为开发商,务必按照事先签订的购房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在购房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违约金的具体金额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则应参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由相关主管部门公布或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