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的情况下,购房者有权向开发商发送书面催告通知书,以督促其尽早履行交房义务,同时要求开发商对超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若经催告之后,开发商在接下来的三个月内依然未能完成交房手续,并且未能提供合理解释的,那么购房者便有权利单方面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先前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对应的利息部分,此外,开发商还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