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可延长交付期限的最高上限并没有明文规定。
首先,如果能够排除由于未能预见到或无法避免的客观情形所引发的延迟状况的话,那么在约定的交房日期逾期发生之后,就应当立即启动针对违约金的计算和收取流程。
其次,倘若逾期时间延续至超过了三个月之久,那么购买者将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以宣告合同解除。当然,如若各方当事人在此之前并未预先达成的相关协议,那么在经过对方当事人的适当催告与通知之后,解除合同的合理期限应设定为三个月。
最后,若在收到此催告通知之后,某一方当事人仍然坚决主张解除合同,那么该当事人便拥有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