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房二卖”的性质是否归类于诈骗行为,需根据具体情形进行细致分析:针对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常见的一房两卖事件,通常并不具备诈骗犯罪的特征,仅仅被视为民事纠纷的一种表现形式;然而,假如在对某一房屋已经签订买卖合同并转手他人之后,卖方以不正当手段占有购买款项为主要动机,借助虚假陈述和掩盖真实信息的方式来欺骗第三方,进而再次将该房屋售予第三者,最终导致第三方遭受了经济损失,那么这种行为便可能构成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值得注意的是,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之间的关键差异在于,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否存在着“非法占有”的意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