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则应被视为构成违约行为,此时,购房者有权对此类违约进行追究并行使相关权利。具体来说,如果开发商在收到购房者的催促通知后仍未能在三个月之内将房屋交付,并且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与说明以解释其延误原因,那么购房者便有权利解除该份购房合同,同时,所有因开发商违约而导致的经济损失也应由开发商全权负责。然而,如果开发商在收到购房者的催促通知后能够在三个月之内完成房屋交付,尽管如此,购房者仍然有权要求开发商对其因延迟交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具体金额为逾期交付期间的损失。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