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交纳的房屋订金是具备退还资格的。然而,若欲取回所交付的订金,购房者需确保符合相应的法定条件。
首先,如果由于购房者自身方面的因素导致无法签署预售合同,那么该购房者并无权利请求返还所支付的订金。
其次,对于房地产开发商而言,如果其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收益而与其他各方签订预售合同;或者在没有获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便与购房者达成预售合同协议;又或者在向购房者收取订金之前未明确告知其关于商品房已经被查封、设定抵押等相关事实,那么此时,作为开发商便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需要给予购房者交付金额两倍的赔偿款。此外,还有那些并非出于开发商或购房者任何一方的过失或过错,而是由于双方就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无法达成共识,或者遭遇了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从而导致预售合同最终未能顺利签署的情况,在此种情形下,开发商也应将购房者所支付的订金全额予以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