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房产交付使用时,若遇特殊情况,是具有延长收房期限的权利的;至于延长过期后是否需要延续按照具体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来明确责任划分。需注意的问题是,如果房产的实际情况无法满足交房的标准,业主则有行使推迟收房的法定权力;然而,若业主未能提供在合约要求时间内合理的不收房原因,那么业主就必须依照已收房的标准支付物业管理费用,这无疑将给业主带来经济上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