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慎遗失,而您又有幸完成了预售登记手续的话,那么请您务必及时联系到开发商,向他们阐明情况并请求其协助进行预售登记的注销工作。在此过程中,需按照相关法规和程序规定,在相关报纸媒体上发布遗失声明,以确保后续处理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以及严谨性。关于注销登记及后续相关程序的具体细节和步骤,敬请您咨询您所签署预售合同时的开发商或相关部门。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