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房地产领域的争议或纠纷时,其解决路径可谓丰富多彩。相关当事人拥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其中包括通过友好磋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借助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工作、向法院发起诉讼寻求法律支持以及提交仲裁机构以尽快解决争议等诸多选项。但是,假如在签订的合同之中已经明确规定了有效的仲裁条款,那么就应当严格按照该条款中所明确阐述的程序和步骤来展开争议的处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之规定,当事人针对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事项所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均可不受限制地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实施仲裁方式解决矛盾的双方必须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否则一方未经合意而单方面诉诸仲裁,仲裁机构将有权不予立案受理。《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仲裁法》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