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地产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便视为构成违约行为,消费者有权主张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在书面通知催促后的三个月期限内,开发商仍无法完成交房事宜且未提供合理合法的解释,购买者有权按照相关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并且要求开发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然而,若在经过书面催促的三个月时限之后,开发商成功交房,则购买者无权解除购房合同,但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向开发商提出因逾期交房而导致的经济损失赔偿请求。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