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支付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约定的债务义务,则其无权请求返还定金;因此,若买方违约,其将无法索回已支付的定金。反之,接受定金的一方未履行约定的债务时,应按照双倍返还定金的原则进行处理;因此,若卖方违约,买方有权获得双倍于定金金额的赔偿。此外,定金的具体数额可由双方协商确定,但约定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物价值的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五百八十八条【违约金与定金竞合时的责任】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