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房地产领域中的拆迁纠纷时,您享有向与该纠纷所在区域同等级别或更高一级的拆迁主管部门进行申诉的权利,在申诉的过程中,您有机会得到行政裁决的公正评判。然而,当行政裁决公告正式发布后,如果利益相关方对结果仍然持有保留异议且深感不满,此时,他们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交诉讼申请。对于由各类特殊原因所导致的争议问题,如果您作为被拆迁方具有原告资格,那么您完全有权利运用法律赋予的起诉权,借助法律的强大保护力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反之,如果您作为拆迁人具备原告资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您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或者强制执行的申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