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积极的商业交往中,
定金通常是不予退还的;
2.然而,若有少数特定的情况出现,定金仍可进行退还操作,但这必须建立在
购房者并未违反任何
合同条款或违背交易行为的基础之上。在处理这些复杂状况时,如由于不可预测的突发事件或者买卖双方对于协议及
补充协议内容的理解差异过大,以致于无法最终签订正式的商业合同,此时,定金可以被退还;另外,当卖方因为自身原因造成违约,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时,定金也可以得到双倍的返还;
3.根据我国《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如果商品房并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支付了所谓的“定金”,那么无论双方在之前的协议中有没有关于“定金”退还的具体约定,开发商都应该无条件地将定金退还给购房者。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
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
合同担保的,如果因
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
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