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期交付房屋所产生的赔偿标准之规定中明确指出,将延期天数与买受人应得的款项总额之间的比率设定为每日5‰,以此作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额度标准。在履行过程中,若一方当事人因对高额违约金不满而提出申请要求予以降低,则其必须证明实际损失已经超出了违约金总额的30%;反之,如果另一方当事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不足以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那么他就有权利提出申请要求提高违约金的额度,但必须以实际损失为依据来确定最终的违约金数额。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