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房交易中,涉及到付款操作时,若所支付的金额仅为订金,那么依照法律规定,可以获得全额的退款;相反地,若支付的是定金,那么将无法得到退还。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主要是因为订金这一概念并非严谨的法律术语,实际上更近似于预付费用的性质,被视为双方法定的付款措施之一,然而它却不具备实质性的担保职能。在涉及住房类商品购买和销售的整个交易流程中,即便买方未能依照先前签署的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也并不意味着他失去了依法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因此,买方仍有资格要求全额收回已支付的款项。至于定金这一概念,则属于法律领域内严格的规定,通常用于描述合同一方为了确保合同得以顺利执行,而自愿作出的一种担保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