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定金的支付通常是为了确保双方达成的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但这并不意味着定金的支付就不可撤销或退还。如果在协议签订后,债务人如期履行了自己的债务义务,那么收取定金的人必须将定金如数退还给当初的支付者,或者视情况将其作为购买价格的部分进行抵扣。反之,若收受定金的当事人在订立条约之后违背约定,使得原本预定的买卖交易无法顺利完成,那么此时他们就应当向支付定金的一方双倍返还定金,以弥补对方所遭受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