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出现“一房二卖”的现象,购房者享有权利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对其进行赔偿或者撤销房屋交易的合同,并且应当收回之前支付的全部资金及相应的利息收益。在此基础之上,购房者还可以寻求额外不超过其实际支付金额的一倍额度的赔偿金。在签署完成商品房销售合同之后,如果开发商再次将同一套房产出售给第三方,从而使商品房买卖合同原本预设的目的不能够达到,而且也使得购房者无法取得相应的房产产权,那么他们就有法律依据申请解除该交易合同,追回已经支付的购房费用以及相关的利息损失,同时也可以向开发商提出赔偿要求,以期获得不超过最初支付购房款一倍数额的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