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裁决之规定如下:经相关当事人提出书面请求后,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单位应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权进行裁决。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是拆迁申请人时,则由其所属同级别政府作出裁决。裁决内容应包括补偿形式及金额,安置用房总面积与位置,搬迁截止日期,以及搬迁过渡方式与过渡期限等关键性事项。裁决结果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布。
若拆迁当事人对于裁决结果持有异议,可在接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同时,亦可在接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履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所做出的裁决,且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未完成搬迁工作,此时,可依据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强制拆迁。具体而言,由房屋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责成相关职能部门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