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有关房屋产权争议的诉讼事宜应交由该房产所在区域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遵循“原告就被告”这一原则,也就是说,当公民提起民事诉讼时,应向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递交诉状;然而,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如涉及到不动产权益的纠纷,则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如果不动产已经完成了相关的登记手续,那么其登记地将被视为不动产所在地;若尚未进行登记,则以实际所在地为准。因此,房屋买卖合同并不适用于合同纠纷的普通管辖原则,而是属于专属管辖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