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延期交付房屋的情况下,违约金通常应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金额的20%为宜。若因本次违约导致的损失极为严重,则违约金可适度提升至主合同标的额的30%。自延期交付之日起,买受方理应有权请求对方履行支付责任。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