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政策所引发的房屋工程延期行为,显然构成了合同规定中的违约责任,受影响的一方有权提出要求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为了弥补受损方由于合同另一方的违约行为而蒙受的实质性经济损失。若当事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金额过高,以至于超出其实际损失的30%,那么他们就有权利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予以适度下调;反之,如果当事人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自身在违约中遭受的损失,那么他们同样有权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实际损失来调整违约金的具体数额。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