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建筑物存在瑕疵所产生的责任应由房地产开发商或建筑施工单位共同承担。倘若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的是总承包方式,那么总承包方应全面负责所有建设工程的品质保证。如果总承包商依照法定程序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其他单位,那么总承包商及分包商应对该部分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