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纠纷当事人通过积极、和平且理性地协商沟通,最终达成共识并妥善解决争端;
2、在前述方法无法奏效或者无法达到一致的情况下,纠纷双方可以寻求第三方(例如当地房地产管理局、
居民委员会、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的调解机构)的干预和调停,通过他们的斡旋与协助来寻找解决方案并达成相应的协议;
3、最后,若以上两种途径仍然未能达成有效解决争端的协议,纠纷各方将不得不采取仲裁或司法
诉讼等更为激烈的手段来解决问题。
《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