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购买房屋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那么该逾期行为便构成了卖方的违约行为。此时,倘若买方已经向其发出过催促履行通知并给予了一段合理期限进行补救,那么买方虽不可解除合同,却仍有权要求卖方承担延迟交房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然而,如果经过三个月的催促后,卖方仍然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并且未能提供充分的正当理由来解释其逾期原因的话,那么买方则有权利解除合同,同时所有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均应由卖方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