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房的质量问题,买方有权选择是否接收。然而在此之前,买方需留意以下几点事项:
首先,若买方能够提供有力证据证实,在商品房交割阶段该物业确实存有重大功能性质量瑕疵,以至于对其日常生活产生了显著且不可接受的影响,此时买方便可依法主张拒收此套商品房;
其次,若开发商在向买方交付物业时,严格履行了双方签署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所约定的各项强制性交割条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质量标准,那么买方就不能仅仅因为物业存在表面上的质量瑕疵而拒绝接收,同时也无权以此为由向开发商索取逾期交付的违约金;
最后,当商品房正式投入使用之后,若买方发现该物业的主体结构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他们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重新核查。经过严谨的核查程序后,若确认主体结构质量不达标,买方有权选择退房;对于由此给买方带来的经济损失,开发商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