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门店转让性质上实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之一,在实践中碰到租赁合同纠纷的情况时,一般应当先行审视所签订的合同中是否已就可能出现的争议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如果没有此类约定的话,则需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理。一般而言,门店转让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可以依照以下步骤进行解决:
1.当门店转租方并无转租权限却擅自对外转租时,门店房东有权主张解除租赁合同或者判定该转租行为无效,在此情况下,门店受让方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可向门店转租方提出索赔要求;
2.门店租赁协议中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越了法律规定的最长年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因此,超过这一期限的部分应被视为无效;
3.在门店租赁合同到期之后,对于店内装饰装修物品的处置问题,首先应当参照门店租赁协议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若协议中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则应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友好协商,若协商无果,则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例如,若承租人在未经出租人许可的情况下进行了装饰装修或扩建工程,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应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