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颁布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之相关法律规范,业主作为物业的所有权人和使用者,负有依照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条款,向物业管理公司全额缴纳相应物业服务费用的法定义务。然而,若业主与物业实际使用人双方已就物业服务费用的支付达成了书面协议,则应严格遵循该协议的约定进行执行,但业主仍须承担连带缴纳费用的法律责任。关于物业服务费用的具体缴纳方式,《物业管理条例》的第四十一条中已作出明确规定,即业主必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若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另有约定,且约定由物业使用人负担物业服务费用,则亦需遵守此项约定,同时业主仍需承担连带缴纳费用的责任。对于已经建成完工但尚未出售或尚未交付给物业购买者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承担并支付。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