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开发商未能如约交付房屋,业主有权获取相应的赔偿。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业主不能按期接收房产,无法正常行使使用权和收益权,势必导致严重的利益受损。针对此类问题,业主应当首先查阅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是否存在相关条款规定。倘若存在书面约定,则需依照此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反之,如果未见明确规定或该规定无效,业主可依据当地相同类型物业当前租金水平要求开发商支付赔偿。对于希望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业主而言,其所应索求的赔偿为开发商按照购房款金额支付与合同解除同时期的银行逾期利息作为损失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第十二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