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共有财产中房产标的物的划分问题,
首先要求双方当事人自行以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依据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会按照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若双方均主张对该房产拥有所有权,并同时愿意以竞标方式获取此权益的,法院会予以批准和支持;
(2)倘若仅有其中一方主张对房产拥有所有权,则需由专业的评估机构依照市场价格对该房产进行全面评估,最终获得房产所有权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3)若双方均未提出对房产拥有所有权的主张,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该房产进行公开拍卖,并将所得款项在双方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其次,针对房产在婚前由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偿还贷款,且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情况,在离婚时通常被视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而夫妻双方共同支付的贷款以及与之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则被视为共同财产,离婚时由持有不动产权证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
最后,若房产属于夫妻一方在婚前所购买的个人财产,婚后并未添加配偶姓名作为共有人,那么在离婚时,配偶将无权对此房产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