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置房产纠纷时,适当地选取诉讼地点具有关键性的意义。依据我们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房产纠纷这一类案件,通常会采取专属管辖之原则,也就是说必须向房产所在地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然而,若涉及的合同已经按照预定的方式完成,且其实施地点与约定实施地点并不吻合,那么该案则将受被告所在地以及约定履行地点所辖。倘若合同并未得到全面的履行,且约定履行地点并非原被告所在地,那么仅有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有权对此进行审理。对于理解房产纠纷诉讼地点的重要性,可以帮助当事人选择最适合他们的法院,从而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