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
购房者要求退出所购买的房屋以及所有已支付的款项时,我们恳请您以
书面形式详细告知我司具体的
退房及
退款事宜。如果因为我司的疏忽或者过错导致了此种退款情形的发生,我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
经济损失。然而,如果是因购房者申请的贷款未获批准,或者双方就
付款方式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等原因导致的退款行为,我司将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2.在接到上述请求后,我司承诺会在15个自然日内完成所有退款手续。一旦购房者表达出退出房屋及其款项的意向,我司将会尽速在15个自然日内全额退还给购房者所有的房款,并同时终止执行相关的
合同条款。在此期间,直至相关手续或文件签署完毕前,我司将代为购房者向银行支付每月应付的本金和利息。
3.超过15个工作日未完成退款手续,将视为违约。如果我司在接收到购房者的退房及退款请求后的15个工作日内未能按照约定完成相应的退款手续,自第16个工作日起至购房者成功收回所有房款止,我司将每天向购房者支付该物业总价值的千分之一作为
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