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预售在建商品房,需确保已签署有效且合法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被转让的标的物应是在建设过程中尚未完全竣工的商品房;在申请转让前,必须获得相关银行的明确同意;转让申请应提交给开发商进行审核批复;
同时,预购方和接手购买方还需要共同签署转让协议并完成所有必要的法律手续。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