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的无论是民事诉讼法还是刑事诉讼法中,都未明确规定开庭后的具体日期内应下达判决书,仅对案件的审判时限做了相应的规定。审结期限的计算方式为自立案登记的次日始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这段期间,然而,在此过程中的公告期、鉴定评估期间、审理当事人就管辖权所提出的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间关于管辖权争议的期间则不被计入其中。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