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农村宅基地房屋产权方面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自主协商加以解决;若出现不愿进行合作或协议无法达成的情况,可向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寻求援助,亦或是请求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进行调解以期解决分歧。若调解仍未达成一致,当事人有权选择向农村土地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程序,或者径直诉诸于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