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期限的最高限制并没有特定的明确规定。
首先,如果能够排除由于不可预知或无法避免的客观因素而引发的延迟现象,那么当订约的交付房屋日期逾期以后,就应该立即启动对违约金的计算及核算程序。
其次,要是逾期的时间超越了整整三个月,那么买方是有权利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请,要求依据法律程序宣告解除合同。倘若各方面的当事人在事前并未就此问题进行过事先约定,那么在经过对方当事人的适当催告和通告之后,解除合同的合理期限应当设定为三个月。
最后,假如在收到催告通告之后,某一方当事人仍然坚决主张解除合同,那么该当事人便拥有通过法律途径追究房地产开发商违约责任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