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无固定时长可将交付期延长至何时之说,除非是由于不可抗力所引发的延期情况,否则自超过双方事先约定的交房日期起,即视为违约行为已开始。当此种情况延续超过三个月以后,购买者便有权主张解除合约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若卖方延迟交付房屋或买方推迟支付购房款项,经过书面催告后,若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能得到妥善解决,则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但如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况除外。若法律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亦或是双方当事人并未作出特别约定,那么在收到对方书面催告之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应设定为三个月。若对方并未进行催告,则解除权应于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若逾期仍未行使,则解除权将会自动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