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一房二卖"的情况时,受损方有权选择与对方进行洽谈、申请仲裁或者采取诉讼手段进行维护自身权益。在此过程中,作为购买房产一方的利益相关者,他们有权利请求解除已签订的交易合同,追回已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费用,同时要求卖方就其违约行为所导致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此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购买房产的一方可要求卖方承担的赔偿金额不超过其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金额的一倍。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卖方并非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购买房产的一方将无法主张惩罚性的赔偿责任,而仅能要求卖方退还其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对应的利息费用,并且对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