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希望撤销在购买房产过程中所发送出去的定金时,建议您优先与卖方进行善意和谐的讨论和协商。在接下来的五个特殊场景中,您作为买方预付的定金很有可能被原路退还:
第
一,倘若您已确定购买意向的房地产发展商在书面认购意向书约定的期限内,将您已经决定购买的房地产转售给了其他第三方,进而导致您最终未能顺利完成正式购房协议的签署,在此情况下,卖方应对您支付的定金实行双倍赔付;
第
二,如果开发商未能在正式的购房合同签订前获取到必需的销售许可证书,或者是因为其内部管理不当而导致双方在法律层面上无法签订正式合同,甚至对购房合约的有效性产生了负面影响,卖方则须全额退还您的定金,同时也必须承担因此给您造成的经济损失。
再者,如果仅仅是因为双方在正式合同及其相关补充协议中的具体条款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但这并不涉及到签订认购意向书的核心内容,从而导致购房协议无法顺利签署,在这种情况下,双方都不构成违约行为,卖方应当无条件地退还您支付的定金。
另外,如果在认购意向书中对于房价、面积以及房型等关键要素未作出明确约定或表述含糊不清,且双方在这些方面仍然存在分歧,从而导致正式合同无法顺利签署,那么卖方同样需要归还您的定金。
最后,由于某些非人为因素引发的不可抗力事件,如自然灾害、社会动荡等,使得商品房买卖协议最终无法签署,卖方应积极主动地返还您的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