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尽管接
收房产和追溯开发商的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其各自独立的重要性,但是二者并非必须按照特定的顺序执行,既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接收房产之后便不可再对开发商的违约行为进行追索,也没有任何法律
法规禁止这两种行为的同时发生;
其次,当开发商出现违约行为并且不存在任何法定的免责情形时,
购房者是否决定追究以及何时启动对
开发商违约责任的追索,完全取决于购房者个人的意愿和选择;
最后,除非购房者以
书面形式明确表达了放弃追究开发商
违约责任的意愿,否则接收房产本身并不等同于购房者自动放弃了对开发商违约责任的
追索权。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的行为,仍然受制于
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购房者应在开发商实际交付房产之日起的两年内,及时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
预期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
民法院请求保护
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