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卖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日期提交房屋,便可被视作违约行径,此时购房者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可依法追究卖家的违约责任。在此种情况之下,如果卖方在合理期限内未能交付出租的房屋,且未能给出充分、合理的解释,那么买方有权发出书面通告宣布解除合约,同时所有由于解除合约所引发的经济损失皆应由卖方全权负责赔偿。
然而,与此相反的是,若卖方在接到买方的催告之后,能够在三个月之内完成房屋的交付,则买方将无权直接宣布解除合约,但是他们依然拥有向卖方追讨因延迟交付而造成的额外经济损失的权利。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