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
购房者希望解除购买协议并要求退还其已支付的购房款项;购房者必须以
书面形式详细地告知我公司他们的决定和具体事宜。如果是因为我公司的疏忽或者其他不当行为导致的
退款要求,我公司负有无条件退还款项并且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
经济损失。但是,如果因为购房者申请的贷款未获批准,或者双方就
付款方式存在分歧等原因导致的退款要求,我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2.在接到购房者的书面
退房及退款请求后的15个自然日内完成退款手续;当购房者明确表示要解除购买协议并要求退还购房款项时,我公司应尽速在15个自然日内将购房者所支付的全额购房款项归还给他们,同时也会停止执行相关的
合同条款。在此期间,直到相关手续或文件签署完毕前,我公司将会代替购房者向银行支付每月应付的本金和利息。
3.超过15个工作日未完成退款手续将视为违约;如果我公司在接到购房者的退房及退款请求后的15个工作日内未能按照约定完成相应的退款手续,那么自第16个工作日起,直至购房者成功收回所有购房款项为止,我公司每天都应该向购房者支付该物业总价值的千分之一作为
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